“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网友咨询: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样认定?
律师解答:
双方虽未直接发生碰撞、剐蹭等接触,却间接的对行车安全导致影响,这种事故是“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只须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备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总是很难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觉得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没办法断定并且没办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察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有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平时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意思: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
(二)“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与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汽车。
(四)“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与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水平、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