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州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故未能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请求,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拓展了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并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小区业主投票,“双过半”的业主赞同选聘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示期满后,某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苏某觉得: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开发商或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居委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签约,故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效,其不需要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将苏某诉至法院,向其追讨物业费及滞纳金。
裁判结果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在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状况下,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拓展选聘新物业企业的招投标工作。现居委会组织涉案小区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业主投票选聘了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含苏某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已实质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苏某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