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1、程-男与顾-女1997年结婚,1998年生育女儿程甲。程-男与顾-女通过诉讼离婚,双方争议在于女方的薪资收入状况。顾-女单位证明其月薪为750元,程-男觉得证明不实,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看了顾-女的养老保险月均交费薪资基数为2200余元。法院最后采纳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看证明,并依此判决分割双方的财产。
案例2、张某欠某公司材料款13万元,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实行法官到张某家里扣押财产时,张某的老婆拿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倡导家里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案例3、裴某与王某结结婚以前,裴某依法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95万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结婚以后则担负起所有家务和负责照顾婆婆。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需要分割裴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价值的50%给自己。裴某表示赞同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夫妻一同财产分割策略有异议。经评估,诉讼时,裴某任董事长的企业的资产已近4000万元。
2、目前离婚案件中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出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问题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结婚以前财产与结婚以后财产之争。夫妻财产以财产获得时间为限,可区别为结婚以前财产和结婚以后财产。现实日常夫妻双方结婚时总是无财产记录,而结婚以后一旦夫妻关系恶化,总是产生财产归属之争。
2、夫妻一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纠纷。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隐瞒收入的状况,即便在婚姻正常的状况下也常发生,所谓“私房钱”的存在,从一定量上说明隐瞒收入或财产的状况并不是个其他人所为。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尽量多分得夫妻一同财产份额,使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不真实证据等方法,在法庭上不真实陈述。这种现象容易见到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收入状况不甚知道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离婚纠纷中。
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常识产权纠纷。以股权为例,当事人拥有股份时,假如股份前景看好,当事人双方总是都争着需要单方拥有股份而支付给他们补偿款;而假如状况相反,则当事人总是双方都需要得到补偿款,股权由他们拥有。其次,假如股份来自合伙企业或公司,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其实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3、国内法律认定的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原则
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讲解的规定,确定夫妻一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1、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健全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第一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紧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一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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